江西省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01     阅读次数:

江西省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体系管理办法

(试行)

  1. 总则

  1. 为加快推进我省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依法从教,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教育信用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师德师风信用管理是指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中,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及应用。

  3.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

  4. 本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指公办高校、民办高校、成人高校的教师。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教师。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技工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含非学历高等教育)等教师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是指教师从业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资料。

第六条师德师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师德师风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教师师德师风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完善“江西省教育信用体系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和教师信用档案,对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江西”平台推送我省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

第八条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和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和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师德师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师德师风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师德师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记录。

第十二条教师的师德师风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十三条教师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明信息;

2.教师资格证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信息;

3.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教师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十四条优良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获得的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高校有关师德方面(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表彰或其他综合性荣誉(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信息,具体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处理的信息,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且对其信用状况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以及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做出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教师存在“江西省教师师德负面清单”(见附件)中所列举的行为的,列入师德师风信用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十七条基本信用信息采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采集”的原则,由学校负责采集教师的师德师风信用信息,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录入系统。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优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则记录:

(一)教师获得的市级奖项、表彰等优良信用信息由相关学校申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和录入系统。

(二)教师获得的国家级和省级奖项、表彰等优良信用信息由相关学校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和录入系统。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则记录:

(一)按照“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该做出部门自处理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在系统中录入信息。

(二)本省其他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做出部门的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之日(以较早时间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在系统中录入信息。

(三)教育部、外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做出部门的书面函告或者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之日(以较早时间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在系统中录入信息。

(四)人民法院就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由该法院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获得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在系统中录入信息。

(五)仲裁机构就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做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获得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在系统中录入信息。

第二十条教师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经过下列相关文件之一认定:

  1. 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认定为失信人的相关法律文书、限制教师相关行为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2.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报批评等已生效的文书。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依法查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生效文书。

第二十一条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系统中完成填报。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三章 师德师风信用信息确定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系统和“信用江西”向社会公布,但公布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无关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名单制管理。教师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师德师风信用“黑名单”,并通过系统向社会发布,同步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在“信用江西”网站公开。

第二十四条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动态更新,教师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之日起3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进行信用修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教师满三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的应用。

(一)守信激励措施。

重点激励师德师风优良信用的教师:

1.同等条件下,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2.树立师德师风诚信典型,并向社会公布推介。

(二)失信惩戒措施。

重点惩戒师德师风不良信用的教师:

1.自登记师德师风不良信用信息之日起,取消其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奖和职称评聘资格,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2.限制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3.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充分利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的,均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教师认为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公布期限仍未解除公布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记载教师师德信用信息的相关资料于系统中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不得擅自修改。年度的各项信用记录应当长期留存在系统中备查。

第三十条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教师师德师风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实施默许或协助教师采集、推送虚假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信用信息上报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有关高校和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信用信息上报情况,对应报未报或未及时上报信用信息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全省通报。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高校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