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3-01     阅读次数: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建设,落实教代会代表提案权,保障教代会代表民主权利,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江西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教代会提交的,经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有提案征集、审查立案、跟踪督办、优秀评选、撰写报告等。

第四条  抓好提案撰写、审查立案、办理落实、优秀评选四个环节。提案撰写是基础,审查立案是重点,办理落实是关键,优秀评选是激励,实行提案人、牵头承办单位、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三方沟通,推行前、中、后三期督办。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是提案办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尊重教代会代表意见,创造提案办理条件,主动落实提案,切实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推进作风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提案撰写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要按照提案征集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倾听民意,体恤民情,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撰写提案。

第七条  提案撰写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内容不涉密。

(二)站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符合学校整体利益。

(三)聚焦大多数单位(部门)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案的落实将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大多数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所提建议和措施在学校职权或财力、物力允许范围之内,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

第八条  提案撰写格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提案登记表要求进行填写,准确写明案名,详细撰写案由和方案建议,做到一事一案、一案一表。

(二)提案人和附议人必须是学校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每件提案要有1名提案人和至少2名附议人的签名;提案亦可联名提出,若3人以上联名,则可不必有附议人。

第九条  每次教代会每名正式代表作为提案人最多只能提交3件提案。提交提案需同时交纸质和电子稿。

第三章  提案立案

第十条  提案立案原则:

(一)合法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内容不涉密。

(二)规范性。提案书写符合规范要求。

(三)代表性。反映学校工作大局和广大教职工意愿。

(四)可行性。学校有条件、有能力在一定时间内实现提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提案立案程序:

(一)收集整理提案,提出初步意见。

(二)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按照审查立案标准逐件审查提案,确定立案提案、不立案提案、合并提案及初步的承办单位。

(三)对于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提案列为重点提案;承办重点提案的牵头单位提出承办方法和组织形式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不立案提案在与提案人充分沟通后,可作为工作建议转给相关职能部门答复处理。

(五)召开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提案办理工作布置会,确定每件提案的牵头承办单位,明确承办要求。

(六)形成提案处理表,按牵头承办单位下达提案办理工作任务。

第四章  提案落实

第十二条  牵头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办理任务后,要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根据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承办人和承办期限。

第十三条  对提案中所提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且有条件可以解决的,要积极研究并尽快落实;凡是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提案办理意见和办理结果应填写在提案表上并提交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转给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建议,由相关单位撰写答复意见并经建议人签收确认后,提交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工会建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领案负责制,不断加强与提案人、牵头承办单位的三方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提案办理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实行三期督办制。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达提案办理任务后,进行前期办理意见督办、中期落实情况督办、后期检查评比督办。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原则上于当年11月15日前全部办结。因客观原因所限无法按时办结的提案将继续督办。

第十七条  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实名满意度评价,提案人满意度评价情况及提案办理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在校园网公示。同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优秀提案评选

第十八条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共同提出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提案组织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由校党委研究确定并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评选依据:

(一)优秀提案评选依据:

1.前瞻性:是否与学校改革发展的方向相一致。

2.可行性:是否已被学校采纳。

3.操作性:是否提出利于问题解决的参考办法。

4.代表性:是否反映学校工作大局和广大教职工意愿。

(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依据:

1.提案办理效果。

2.提案办理数量。

3.提案人评价满意率。

4.提案办理难易程度。

(三)提案组织先进单位评选依据:

1.单位获优秀提案数。

2.单位代表提案的总数。

3.单位代表的参与率和提案的人均数。

4.单位提交的提案立案率和办结率。

第二十条  评选数量:

(一)优秀提案每年评选不超过提案总数的10%。

(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

(三)提案组织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不超过3个。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